京师设有都水监,掌管京师河渠疏浚与灌溉事宜。此外,还制定出水利与水运的专门立法,即所谓《水部式》,以刑律保护河水与堤防的合理使用。唐太宗执法较严,凡是违反《水部式》规定的失职官员,务必惩处。如贞观十八年,太常卿韦挺负责水运粮食至辽东,事先没有视察河道,致使六百余艘粮船因河道“浅塞不能进”。次年正月, “韦挺坐不先行视漕渠”的刑律,被“械送洛阳”,遭到“除名”的处分。
在唐太宗的倡导下,各地兴修水利成效显著。例如,贞观十八年,杨州大都督府长史李袭誉,因江都俗好商贾,不事农业, “乃引雷陂水,又筑勾城塘,溉田八百余顷,百姓获其利。”又如,沧州刺史薛大鼎,针对州内无棣河淤塞、不便通航与灌溉的情况,上疏建议开河。
经批准后,在百姓的辛勤劳动下,终于疏通了。百姓为之作歌曰: “新河得通舟楫利,直达沧海鱼盐至。昔日徒行今骋驷,美哉薛公德滂被。”接着,他又疏通了长芦河、漳河及衡河,使地势低下的沧州免除了“夏潦”的威胁,“境内无复水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