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上诉与二审裁定
从家根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杜庙木材大市场于2011 年6 月20 日登记设立,与诉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张守维以淮北建材市场的名义与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王铁炉村民组32 户农民于2008 年10 月1 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和杜庙木材大市场与从家根于2011 年7 月1 日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系无效协议。前案两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从家根与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王铁炉村民组32 户农民于2013 年9 月5 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依约交纳租金。从家根经营、使用涉案土地与杜庙木材大市场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杜庙木材大市场要求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杜庙木材大市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杜庙木材大市场二审辩称:上诉人从家根上诉涉及的事实已由前案两审民事判决作出认定,判决未被撤销。从家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