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雷風,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初六,浚恒,貞凶,無攸利。初與四為正應,理之常也,然初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體而陽性,上而不下,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意,異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勢,又以陰居巽下,為巽之主,其性務入,故深以常理求之,浚恒之象也。占者如此,則雖貞亦凶,而無所利矣。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九二,悔亡。以陽居陰,本當有悔,以其久中,故得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位雖得正,然過剛不中,志從於上,不能久於其所,故為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辭。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進之,不知其所自來也。貞吝者,正而不恒,為可羞吝。申戒占者之辭。
《象》曰:「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九四,田無禽。以陽居陰,久非其位,故為此象。占者田無所獲,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以柔中而應剛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婦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凶也。
上六,振恒,凶。振者,動之速也。上六,居恒之極,處震之終,恒極則不常,震終則過動,又陰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則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