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某甲等5 人分别提出如承担赡养义务,需分割父母名下的田地、确定赡养费用管理人等理由。
2.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现原告唐某某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依法享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原告每月虽有250 元补贴收入,但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消费性支出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赡养费(包括今后的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自2015 年5 月起,被告唐某甲等5 人每人每月各应支付原告唐某某生活费200 元。
3. 典型意义:家庭美德
当今农村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政府养老政策也比较健全,但在农村地区,赡养纠纷仍时有发生。有的原因在于一些农村地区仍有“儿子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