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伦理学》,15~16页。
[2]《哲学和物理学家》,212页。
[3]《伦理学问题》,艾林(Rynin)译,150页。
[4]《伦理学》,第六章,217页。
[5]《纽约邮报》,1948-05-18(4)。
[6]我知道,并非所有的临床精神分析学家都会接受下面所陈述的理论。很多非弗洛伊德主义者不会同意下面所陈述的结论。但是我相信,只要人们接受无意识动机(unconscious motivation)的概念,这一事实就不会影响我的讨论。我也知道,在以下的描述中所借用的语言很多是万物有灵论的和隐喻性的,但是只要我陈述一个观点,我就宁愿走极端,以及在它最戏剧性的形式中陈述它。通过使用这样的语言,我能将这个理论最清楚地表达出来,就好像用模型常常能使学生最清楚地了解原子理论一样。
[7]在埃德蒙德·柏格勒(Edmund Bergler)的《离婚无济于事》一书中,特别是第一章中,这一观点得到了非常清楚的展开。
[8]参见《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基本著作》,现代图书版,310页(《梦的解析》)。也可参照恩勒斯特·琼斯(Ernest Jones)的论文《对哈姆雷特的精神分析学研究》。
[9]参见埃德蒙德·伯格勒的关于病理学上的赌博者的论文,载《神经系统的疾病》(1943)。也可参见《关于犯罪机制的假定》,载《犯罪精神病理学期刊》(1944)和《临床研究对酗酒者的心理起源问题的贡献》,载《酗酒研究季刊》,第5卷第434期(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