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居住的屋舍同样表现出鲜明的阶级差别。房屋的形式和装饰,根据地位的高低也都有不同规定。如北京民居,必须低于宫殿,州、县必须低于官衙。除官衙、寺庙外,民居的朝向,不许正南正北,一定要偏一点。装饰不得用红墙碧瓦,当然更不能用黄色琉璃瓦。在这些规定当中,庶人的规格待遇最低,通常规定厅房不得超过三间,用料和颜色也有明确的限定,栋宇不得加彩饰,门不得施加装饰,帐幕只许用纱绢,被褥只许用绢、布。
四、道路和交通工具
交通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在清代前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首先表现为水陆两路运输线更加四通八达。
清朝建立后,特别是在康熙、雍正、乾隆年间,随着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驿道建置有了新的发展,规模庞大,网络纵横。北京地区的驿道称为皇华驿,是全国驿站总枢纽,通往全国各地。陆路按方位分以下几路:
东路——自皇华驿东行,经通州河驿等十个驿站连接东北驿路;自皇华驿东行至遵化石门驿,东北行至喜峰口,出喜峰口连接蒙古地区各站。
东北路——自皇华驿至热河,由古北口外鞍匠屯连接蒙古各站。
北路——自皇华驿至独石口,由独石口接蒙古各站;由皇华驿至张家口,出张家口接蒙古各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