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甲、制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
乙、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丙、就有关全国人民民主革命事业或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决议案;
四、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
五、选举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说明 〔例一〕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那国家政权怎么样呢?“属于人民。”这虽然很简单,可是把意思说完全了,是一句完整的话了,自然要停顿一下。写的时候就在末了儿用个句号,表示这个停顿。〔例二〕比〔例一〕繁复得多。要把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切反革命活动该怎么办的意思说完全,事实上不能不这么繁复。先说该根据什么来镇压,次说该贯彻怎么样的政策,唯恐提出的政策还嫌抽象,又给说明具体的内容,最后又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办:这才把意思说完全了,是一句完整的话了,所以直到“目的”才用句号。〔例三〕跟以上两例不一样。无论就结构或者意思看,都可以把〔例三〕认作两句话。可是这两句话一正一反,联系很紧密,彼此映衬,叫人有一种斩钉截铁的印象,认作一句话,更可以加强表达的效果,所以在“一定不办”之下才用句号。〔例四〕开头说“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如左”,“左”是“左列”的省略,包括底下的五项。直到第五项说完,才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说完了,所以句号用在第五项的末了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