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和离婚的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2016年军改中已改革为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现役军人申请结婚和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相同,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律师解读 1.军人与少数民族结婚有特殊要求。汉族军人申请与传统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军队政治部门会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2.军人结婚登记的要求。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