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正义的理论的一般纲要是: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为了把这些纲要转变成一个具体理论,我们必须规定这三个持有的正义原则,即持有的获取原则、持有的转让原则和矫正对前两个原则的侵犯的原则的细节。我不欲在此做这一工作。
(二)合作条件与差别原则
在社会合作与分配份额的联系问题中,还有一点吸引我们去注意罗尔斯的实际讨论。罗尔斯设想有理性的、相互冷淡的个人是在某种状况中集合在一起,在此他们脱离于他们的其他特征,这些特征是这一状态没有提供的。在这种假设的、罗尔斯称之为“原初状态”的选择状态中,人们选择一种正义观的首批原则,这些原则要调节随后所有的对他们的制度的批评和改造。当作出这种选择时,无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或社会地位,他的自然资质和能力,以及力量、理智等。
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护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11]